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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承德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4-3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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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承德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旅游企业:
为调动广大旅游企业宣传推介承德旅游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中外游客来承德旅游观光,促进我市旅游业繁荣发展,按照《河北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起草了《承德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向全市旅游企业及与本市旅游业务关系密切的省外、境外旅行社进行发布。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德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承德旅游市场全面发展,实现旅游产业综合效益的快速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河北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奖励资金从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实行事后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市内外旅行社及相关旅游企业。市外、境外旅行社申报奖励可以委托承德市内旅行社代为办理。
第四条 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零负团费、超范围经营、低价竞争等违规经营和影响我市旅游业形象行为。
(二)两年内未受到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处罚,全年无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同一人次或事项只奖励一次,不在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六条 创新营销成绩突出奖
对旅行社积极开展以下创新营销活动并达到相应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旅行社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技术开展旅游电子商务,创新旅游营销模式,年在线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按100—300万元,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同等级给予奖励。
(二)旅行社开通的从省内外城市正规 旅游集散点到市内2个(含)以上A级景区的定点定时定线定价定服务标准的旅游直通车,年度开行50班次以上。
(三)市内旅行社在境外发布广告、参与旅游主管部门境外促销活动、或以联盟形式在市域外、境外重点客源地举办旅游市场推广活动成绩突出的。
(四)市内旅行社在国内外(不含承德市区及各县区)设立分社、办事处、分公司引进来承游客成绩突出的。
(五)主动参与主办、承办、协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旅游主题促销活动投入人力、财力较大,影响力大,形成品牌效应,效果突出的。
(六)旅行社开发特色线路和产品,形成较好市场影响力,经济效益成绩突出的。
第七条 运用大型交通工具及大型团队引进客源成绩突出奖
(一)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游客300人以上大型团队来承,游览我市3个以上A级景区,且在市域内酒店连续停留2个夜晚以上,给予奖励。
(二)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游客乘非固定航班的包机来承旅游,游览我市3个以上A级景区,且在市域内酒店连续停留2个夜晚以上,包机进港均在承德市内机场(国际包机含在北京、天津机场入境)。按照50人—99人、100人以上等数量级给予不同奖励。
(三)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游客500人以上乘非固定车次的专列来承旅游,游览我市4个以上A级景区,且在市域内酒店连续停留2个夜晚以上,旅游列车停靠承德市内车站,每团奖励3万元。
(四)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游客200人以上乘非固定班次的包船/邮轮来承旅游,游览我市3个以上A级景区,包船/邮轮停靠天津或河北省内码头。按照200人—499人、500人以上等数量级给予不同奖励。
第八条 输送客源成绩突出奖
(一)市外旅行社积极推广承德旅游产品,向承德市直接输送过夜游客年累计5000人次以上给予奖励。
(二)国外及港澳台旅行社积极推广承德旅游产品,向承德市直接输送过夜游客年累计1000人次以上。按照1000—2999、3000—4999、5000以上等数量级给予不同奖励。
(三)以上各奖项,游客须游览我市3个以上A级景区、且在市域内酒店连续停留2个夜晚以上。
第九条 引进客源成绩突出奖
(一)市内旅行社年度接待国内来承过夜游客5000人次(含)以上,按照5000—9999、10000人次以上等数量级给予不同奖励。
(二)市内旅行社年度接待入境内来承过夜游客1000人次以上,对比上年增幅达到20%以上,按照20%—50%、50%—100%、100%(含)以上等不同等级,对增量部分给予不同奖励。
(三)市内旅行社年度接待国外及港澳台来承过夜游客1000人次以上,按照1000—4999、5000—9999、10000以上等数量级给予不同奖励。
(四)市内旅行社年度接待国外及港澳台来承过夜游客500人次以上,对比上年增幅达到20%以上,按照20%—50%、50%—100%、100%以上等不同等级,对增量部分给予不同奖励。
(五)以上各奖项,游客须游览我市3个以上A级景区、且在市域内酒店连续停留2个夜晚以上。
第三章 奖励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旅行社向承德市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市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意见确定年度受奖单位及金额,联合发文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旅行社申报奖励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奖励评审结束后退回原件,复印件由市旅游局存档备查。
申报各奖项都须提供市旅游局关于旅行社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重大质量投诉的证明材料。
(一)创新营销成绩突出奖
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引进客源成绩突出奖
1、提交来承旅游人员名单(附部分游客联系电话)、与组团社签订的组团协议、与组团社之间的经费结算发票、组团社签章的团队计划和确认书(自组外联团需组团社签章,横向转接团需送团社签章);入境团队的口岸边检材料。
2、提交我市酒店、景区接待发票。
3、申报引进客源增量奖,须提交本款“1”、“2”两项所列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的所有证明材料。
(三)输送客源成绩突出奖
1、提交来承旅游人员名单(附部分游客联系电话)、与我市地接旅行社签订的组团协议、与地接社之间的经费结算发票、地接社签章的团队计划和确认书;入境团队的口岸边检材料。
2、提交我市酒店、景区接待发票。
(四)运用大型交通工具及大型团队引进客源成绩突出奖
1、提交旅行社与航空公司、铁路部门、轮船公司签订的包机、专列、包船租用合同,民航、铁路、海运主管部门对包机、专列、包船的批复文件;
2、提交来承游客人员名单(附部分游客联系电话)、与我市地接旅行社签订的组团协议、与地接社之间的经费结算发票、地接社签章的团队计划和确认书,入境团队的口岸边检材料。
3、提交我市酒店、景区接待发票。
第四章 奖励资金使用与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必须诚实守法,严禁弄虚作假。申报单位须填报《承德市游客招徕奖励资金申报、使用责任承诺书》,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对奖励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全过程负责。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用于旅行社开拓市场、招徕游客。旅行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于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奖励,并取消第二年申报资格,在全行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对旅行社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建立资金使用跟踪制度。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的执行,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项奖励的具体额度,根据各年度旅游市场形势和旅行社业绩情况,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在本办法中不制定具体金额和数量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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